人民財訊7月11日電,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其中提出,金融機構應當在合理范圍內收集客戶信息,評估客戶情況。金融機構應當構建科學合理的銷售人員激勵約束機制,考核標準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銷售行為和程序的合規性、客戶投訴情況等,不得以銷售業績作為唯一考核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