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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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財訊9月26日電,日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支持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回購業務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問: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回購交易的方式是什么?
答:目前,我國質押式債券回購與國際市場債券回購在操作上存在差異,未將質押式回購標的債券從正回購方過戶至逆回購方,而是凍結在正回購方。國際市場主流回購模式均采取標的債券過戶和可使用的做法,類似于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買斷式回購?!豆妗菲鸩葸^程中,境外機構投資者普遍反映,采用標的債券過戶和可使用模式權責關系清晰、違約處置便利,更加符合境外機構投資者交易習慣,且有利于提升債券市場整體流動性。
《公告》發布后,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業務,將采取國際市場通行做法,實現標的債券過戶和可使用。同時,為便利已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業務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平穩過渡,此類機構在過渡期內仍可按照原模式開展交易,過渡期為自《公告》實施之日起12個月。